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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管理法修订,立法思路需改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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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535 更新时间:2018年03月30日14:52:31 打印此页 关闭

曾经,一户一宅的农村住房政策有其合理性,但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当下,大量农村人口已经开始在城市就业,早已不是“农民”,如此,我们还有必要实行一户一宅的法规吗?

近日,“土地管理法”修订征求意见稿(以下简称“意见稿”)发布以后,引起社会热议。近年来,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,“土地管理法”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,在这种情况下,启动对该法的修订很有积极意义。但从目前披露的多项修订意见看,我认为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。

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需明确界定

我国需要一部规范土地利用基本行为的法律,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,增进土地利用主体之间的平等,体现土地利用以人为本的思想。但我国并没有这样一部基础性法律。土地制度的某些原则性思想只在宪法中有所反映。目前,“土地管理法”是涉及土地的阶位较高的法律,但这部法律未能充分规范土地利用主体之间的合理关系。

举例来说,现行法律至今未对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做出合理规定。我国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70年期限早就饱受诟病,有关管理部门也不得不给出一些说明,但语焉不详,缺乏法律依据。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已经由官方重要红头文件给出了“长久不变”的说法,但究竟有多长,至今也没有正式的说法。

类似这样的问题,本来需要一部“土地基本法”来解决,但在此法制定之前,“土地管理法”能不能给出一个说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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