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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、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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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107 更新时间:2022年07月05日20:54:34 打印此页 关闭
吉林省人民政府令
第195号
  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、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》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省长 韩长赋     

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     

 
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、废止部分
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
   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,确保政令畅通,推进依法行政,建设法治政府,改善经济发展环境,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,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,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,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,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,不利于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,特作出如下决定:
  一、修改《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》、《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、《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》3件省政府规章。(详见附件1)
  二、废止《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》等65件规章。(详见附件2)
  三、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。(详见附件3)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,均不属于规章,不具有规章的效力,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、法规、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,一律无效。
  附件:
  1.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
  2.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
  3.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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