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画院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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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279 更新时间:2023年03月06日10:04:33 打印此页 关闭

吉林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书画院章程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:在吉林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领导下,是从事非营利性的专业书画家组织。

第二条:本院将遵照习主席提出的文化自信,是一个国家,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、更深沉、更持久的力量,积极团结组织书画家,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国际友好组织和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合作,为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做出贡献。

第二章宗旨

第三条: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,艺术创作,书画展示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。本着为祖国建设服务,为全省中小企业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,以书画为桥梁纽带,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德艺兼备的书画家,为繁荣我省文化生活,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。

第三章组织

第四条:本书画院设院务委员会,院务委员会由院长,副院长,专职成员组成该院务委员会,成员及顾问、名誊院长由院长直接聘任。

第五条: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出讨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。

第六条:书画院在省内各地区设立活动院,创作基地,培训中心,以此作为省院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。

    1.申请方需要请省院领导赴实地考察;

    2.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实力;

3.申请方需热心于书画事业,并肯于为书画家服务;

    4.申请方需具备开展活动的公开场所;

    5.申请方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。

第七条:书画院批准成立的相关组织必须遵纪守法,接受书画院的制度章程和工作指导。第八条:各地相关机构的组建框架,人员分工,日常活动均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。

第四章经费

第九条:本院经费来源,争取政府资助,社会赞助,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十条:本章程由书画院院务会通过,其修改解释权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。

吉林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书画院

 

20201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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